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与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985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鞍湖社区天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润淮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原告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许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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