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湖县体育中心、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建湖县体育中心、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体育中心。
负责人***,该中心负责人。
被告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湖县体育中心、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