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XXX与某某、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开民初字第0594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4,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南通市。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冒丽
人民陪审员周远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吕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