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488号
申请人:江苏宏大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工业园北二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四妹。
被申请人: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崇川路**。
法定代表人:黄承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宏大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晓玲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