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1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北侧在水一方D区8号楼鑫骉大厦15层1509室。
法定代表人:高义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沙渠桥头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西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712800元、违约金71678元,并按照年利率6.2%自2019年9月18日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4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04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工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财产状况(详见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我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对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宁E×××××、宁E×××××车辆车户,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强制扣划13292.24元,并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车户冻结期限,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冻结。本案执行费1042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