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民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3540号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97573621F。
法定代表人:高义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明,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民政局,住所地吴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02010137385N。
负责人:马玉海,系该局局长。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民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4元,由***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