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267号
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金属材料现代商贸物流园建材区R2号楼7-1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北侧在水一方D区8号楼鑫骉大厦15层1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准许后,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退还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95元,剩余25元由原告宁***同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保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