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7231号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伊特大厦15层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同心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预海镇民生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