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同心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7231号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伊特大厦15层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同心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预海镇民生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