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41号之五
申请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刘浩。
2019年2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众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12月18日,新天公司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新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在新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未接管到完整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经管理人清算,新天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867178.7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需优先支付和预留的破产费用共计117717.35元后,新天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749461.41元。管理人审查并经公示确认职工债权28笔,合计金额1990731.53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税款债权1笔,合计金额为1122440.83元;社保债权1笔,合计金额为3255.2元;普通债权15笔,合计金额为122237254.28元。2020年10月9日,本院裁定宣告新天公司破产。2020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认可《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天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因无法接收新天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管理人根据现有财产状况按照《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其他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现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件申请费6235.9元,从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谢 继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迪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