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629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新鸿花园大亨阁南楼C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12337。
法定代表人:刘奕堆。
被执行人:深圳中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城北路龙岗高新技术园新天太阳城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67813U。
法定代表人:余明誉。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黄韵晶,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黄秀卿,女,1966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城北路龙岗高新技术园新天太阳城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82844。
法定代表人:广东从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余明誉,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韵晶、***、黄秀卿、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明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94734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韵晶、***、黄秀卿、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明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武 旭 东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