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星驰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04民初4584号 原告: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29栋甲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星驰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2-sl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星驰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金山路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星驰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辽宁星驰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300),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丰达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