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82民初115号
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4056-5。
法定代表人:计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君,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中路245号楼25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2900109X。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
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9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冬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