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82民初26号
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计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君,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2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
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收视费人民币27804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被告签订《数字电视安装协议》,原告为被告安装数字电视,给被告提供数字电视收视节目,每月费用为15752元。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拒不按约支付收视费用,拖欠原告数字电视收视费总计37804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收视费278048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2780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80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1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