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4491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宓伟峰,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9年10月4日向我院寄送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所在地也在浙江省平源市,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规定,知识产权类案件由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诉讼地域管辖法院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被侵权人《生命时报》社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辖区,该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