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4863号
原告:曹金,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寨辛庄前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龙,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琪,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宓伟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曹金与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平湖华数”(微信号:wasupinghu)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演员。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平湖华数”上发布了题为《曹云金和唐菀结婚一年火速离婚,两人刚上综艺秀完恩爱?》的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12张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起到吸引读者的作用,目的是为其带来实际利益,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作为一名演艺人员,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涉案照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相声演员。
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平湖华数”(微信号:wasupinghu)的认证主体。
2021年6月18日,北京版全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根据数据保全证据及附件可知,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标题为《曹云金和唐菀结婚一年火速离婚,两人刚上综艺秀完恩爱?》的文章,其中使用多张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其中部分图片为综艺节目截图。文章末尾处有“4K超高清机顶盒:点播-芒果TV-《我家那小子》”“精彩节目早知道平湖华数”及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为证明原告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提交曹金的百度百科截图。
上述事实有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取证文件截图、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百度百科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取证,故可认定侵权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意在以原告为话题,吸引公众关注以获取潜在客户。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责任,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包含原告肖像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平湖华数”(微信号:wasupinghu)中使用原告曹金肖像图片的行为。
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平湖华数”(微信号:wasupinghu)登载声明向原告曹金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金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记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