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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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1687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超,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1-5层、10-15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
主要负责人:朱俞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E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68825A。
法定代表人:陆政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鸣雄、傅微,公司员工。
被告: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405655。
法定代表人:宓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冯保中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