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82民催9号
申请人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1059844、票面金额壹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平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