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

6955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6955号之三
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山,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思,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复旦路16号B幢。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5元,由原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啸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人民陪审员  孙木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