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225号

申请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汽配城B区1号楼三楼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5105X。

法定代表人:王全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以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0903000402000005)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