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汽配城B区1号楼三楼3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312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德兴
书 记 员  孙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