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孝义市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孝义市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孝义市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王瀚祥,上诉人孝义市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亚马逊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孝义市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晓强
审判员  王卫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