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

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333号之一
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南柳路以南与东二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787152092。
法定代表人:张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南,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903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3元,由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