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

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埔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24民初23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埔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金埔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金埔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