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24号 申请人:**为,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10-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8GP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7497.7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