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3900号
申请人:**为,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10-16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8GP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采用网络查控方式对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根据查控结果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元存款或对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47497.78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