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保358号
申请人: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乡东滩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281民初38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6800元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