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3893号
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保全费788元,由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