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3893号
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保全费788元,由原告遵化市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