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42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同喜巷9号1幢1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820183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郑第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