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与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226号
原告: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大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958756195。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同喜巷9号1幢1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820183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