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周保华周华南等与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秀,女,193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蓉,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同喜巷9号1幢1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820183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与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西、***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国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郑第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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