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县财政局、山东某某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财政局,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 被执行人:山东***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1599号万锦国际1**1201室。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1行审3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执行立案,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