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18743号 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1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12栋2层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