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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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8143号之一
原告:华东控股集团温州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东浃工业区(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176823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YNL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东控股集团温州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华东控股集团温州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东控股集团温州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计1168.5元,保全费1029元,共计2197.5元,由原告华东控股集团温州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