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2民初235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国强,绵阳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7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宸谊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扎西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