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32民初177号
原告:***里,男,藏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旦***与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立案。原告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俄松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32民初177号
原告:***里,男,藏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旦***与被告四川花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立案。原告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俄松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