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5468号
原告:***,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系***之婿),男,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29205C,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伏林。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