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5468号
原告:***,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系***之婿),男,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29205C,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伏林。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