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随州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蓝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立恒工程建设检测有限公司、随州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随州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光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冷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