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478号
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5元,减半收取4,327.50元,财产保全费2,972元,合计诉讼费7,299.50元,由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林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