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何崇中与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20号
原告:何崇中。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海康希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795号一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何崇中诉被告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海康希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崇中于2015年4月29日,以主张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