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西解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344563173A。
法定代表人:初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29号泉鑫大厦3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5671208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27元,由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