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3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西解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初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29号泉鑫大厦3楼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