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88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钰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EJ6J14L。
法定代表人:隋迎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黄鹏,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骏景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95WR0T。
法定代表人:李晓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220号泉鑫大厦3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567120893。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天马相城骏景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9号天马相城骏景苑小区内。
负责人:于守利,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钰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骏景苑分公司、被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马相城骏景苑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刚
人民陪审员 解居芳
人民陪审员 丰丕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