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669号之一
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惠,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89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07896元,由原告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