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保1398号
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29号泉鑫大厦3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567120893。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92520443。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2020)鲁0602民初107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部分账户系案外人烟台庭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作开发玺山花园25、26号楼相关款项的专用账户,账户内款项均归烟台庭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烟台南大街支行、银行账户:242936731856)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芝罘支行、银行账户:15340101040034014)的冻结。
3、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农商银行珠玑支行、银行账户:2290023854205900000070)的冻结。
4、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烟台分行、银行账户:12650000001150334)的冻结。
5、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烟台分行、银行账户:1265000000119490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可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