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前调5594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29号泉鑫大厦3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567120893。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92520443。
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02民初107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199339.8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1199339.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可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