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02执2139号
申请人:白银新世纪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金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姚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银新世纪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金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70990元(其中执行费5498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金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金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