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1民初530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广明。
被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向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孟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