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1执1777号
关于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追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23455.84元、违约金93672元、受理费8355元。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勇建
审判员 袁世海
审判员 田 丹
书记员 王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