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1财保54号 申请人: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友谊路中段***小区高层一楼东第二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新府苑小区19#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4×××56的账户内存款462677.03元。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产权证号为同房权证同江市字第**,建筑面积182.10平方米及产权证号为同房房权证同江市字第**,筑面积164.14平方米房产二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4×××56的账户内存款462677.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申请人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产权证号为同房权房权证同江市字第**,面积182.10平方米及产权证号为同房权证房权证同江市字第**,积164.14平方米房产二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833元,由申请人同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