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香水村长石公路4788号。
法定代表人:靳世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
法定代表人:张海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莉,法务专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83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葛传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逍